新修訂的《鄭州市物業管理條例》有哪些亮點?發生公共突發事件時物業管理如何應對?物業管理與社區治理如何深度融合?物業公司將公共侵占公共收益,業主如何維權?
9月17日上午,市人大常委會在市政府新聞發布廳召開《鄭州市物業管理條例》專題新聞發布會,市人大常委會以及市政府相關責任人對該《條例》進行了詳細解讀。《條例》將于10月1日起正式實施。
發生公共突發事件,物業必須依法落實應急預案和各項應急措施在以往的搶險救災、疫情防控等公共突發事件中,鄭州也形成了許多好的經驗和做法。市司法局有關負責人表示,《條例》在總結實踐基礎上將其提升固化為法律制度。
在搶險救災、疫情防控等公共突發事件應對期間,業主委員會或者物業管理委員會依法落實市、區縣(市)人民政府的各項應急措施,積極開展自救。同時,明確物業服務企業的社會責任,規定物業服務人應當服從市、區縣(市)人民政府統一指揮,配合居(村)民委員會開展工作,依法落實應急預案和各項應急措施。
針對搶險救災、疫情防控期間遇到的一些問題和困難,在立法中也彌補了制度漏洞。《條例》結合有些居民小區應急物資保障不充足,救助措施不成熟等問題,強化了物業服務企業的職責,規定物業服務人員應當配備必要的防汛、防火、防疫等應急救援物資和設施設備,在搶險救災、疫情防控等公共突發事件應對期間,及時采取措施,會同業主委員會積極組織開展自救和互助,維護生產生活秩序。
同時,《條例》還規定了市、區縣(市)人民政府對物業服務人在公共突發事件應對期間的活動給予物資和資金支持,加強了政府財政保障職責。
進一步提高業主大會成立比例據市房管局有關負責人介紹,鄭州市全市范圍共有居民小區7686個,其中成立業主大會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的居民小區325個,業主組織覆蓋率不足5%,相對沿海城市,成立比例較低。業主組織成立比例低和作用發揮不明顯的主要原因有大會成立難、會議召開難、組織業主難等幾方面。
針對業主大會召開難的問題,《條例》規定了業主大會定期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未按期召開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責令限期召開。逾期仍不召開的,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負責召集召開。
針對業主大會組織難、表決難的問題,《條例》明確在業主身份確認的前提下,可以采用書面、電話、短信、即時通訊工具等多種方式進行表決。
針對業主大會成立難的問題,《條例》規定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推動組建物業管理委員會,物業管理委員會由業主代表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員會的代表組成,主要任務是組織業主共同決定物業服務區域內的物業管理事項,推動成立業主大會并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
物業公司侵占公共收益業主可舉報針對小區的公共收益被物業公司侵占的行為,市城管局有關負責人明確表示,這種行為屬于違法行為,侵犯了業主的合法權益。
依據《民法典》的規定,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停車場出入口、電梯等屬于業主共有的部位和設施設備,利用這些公共部位和設施設備進行經營,其產生的收益應歸全體業主所有。此次《條例》也明確指出,利用業主共有的停車場出入設施、電梯間、樓道及戶外區域設置廣告獲得的收益依法屬于業主共有的公共收益,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都是不能擅自挪用、侵占。物業公司可以將這部分收益用于公共部位的維修、更新、改造等用途,而不能挪用,也不能用于物業公司自己的開支。另外,物業公司還應當依法將這部分收益和開支情況進行公示。
對于該違法行為,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可以依據《條例》,責令退還,處以挪用、侵占金額二倍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沒收違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如果廣大市民朋友發現有這種侵犯自身合法權益的違法行為,可向主管部門或者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反映。
物業公司不得采用斷水斷電等形式催收物業費此次《條例》還明確,業主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支付物業費,物業費可以按月、季度預收,但是預收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業主違反約定逾期不支付物業費的,物業服務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合理期限屆滿仍不支付的,物業服務人可以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
但物業服務人不得采取停止或者限制供電、供水、供熱、供氣等方式催交物業費,也不得采取限制或者變相限制業主進出小區、入戶、使用電梯以及車輛進出車位等方式催交物業費。
若采取上述方式催繳物業費,由區縣(市)物業管理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